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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体办发〔2021〕19号 签发人:苑坤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体育场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10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各委办:
为进一步做好辖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结合街道实际,制定了《体育场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育场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育场办事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育场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恶劣天气灾害应急预案》、《体育场街道办事处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体育场街道办事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育场街道办事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10项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3日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办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称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引发的以下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
(3)从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或运输危化品糟(罐)车在区区、城郊人口相对密集区发生倾覆等,有可能发生泄露、扩散起火、爆炸,对周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 主要任务
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保障工作;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1. 5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协同应对;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应当加强对我办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体系
2. 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街道办事处成立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由办事处主任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我办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办事处副科级干部、办事处安环站站长及各社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各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编制和修订体育场街道办事处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1.2 办公室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设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办公室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警戒保卫组。以当地派出所为主,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3)医疗救护组。由街道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4)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5)新闻宣传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6)善后处理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2 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2.1 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副科级领导及各社区书记、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件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由单位负责人任总指挥。在办事处总指挥到达现场前,由其暂时履行总指挥的职责。现场总指挥根据应急办公室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指挥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本级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上级应急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3.1.2 指挥办公室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3.2.1 街道办事处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3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可直接向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4信息报告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事处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事发单位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办事处值班室。对要求核报的信息,办事处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 响应程序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处置措施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地的单位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提出启动办事处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2.3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救援命令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和配合。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4.2.4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3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办公室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现场指挥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安全生产委办公室。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
街道办事处安环办负责组织行业内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
6.2 培训
街道办事处邀请专家对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3 演练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指挥部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内容。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6.4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5 责任追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7管理
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 附则
7.1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7.2 指挥办公室、现场指挥部,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7.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紧急救助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张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它类型突发事件或街道党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成员组成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全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减灾委主任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办事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各专业安委会、各社区的负责同志担任。
街道减灾委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它成员单位。主任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时由副书记担任现场指挥工作。
2.2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街道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安环站,具体承担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各社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具体职责是:
(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情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害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落实相关措施,协助、指导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3 街道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办事处党政办:按照上级指示,协助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开展救助应急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协助上级组织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
办事处宣传办:按照上级指示,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协助开展抗灾救灾宣传,播报灾害预警、灾情及救灾工作信息;宣传防灾、抗灾、避灾自救知识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
张店体育场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办事处住建委:按照上级指示,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负责受灾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工作。
各社区:负责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灾区可能因灾需要转移人员进行预测并发布撤离信号;及时将受灾具体情况汇总上报街道办事处;对受损设施进行力所能及的恢复和灾后复工复产等工作。
3.灾害预警响应
办事处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对可能发生的灾害预兆,及时向办事处和区应急局报告,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请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办事处救灾物资储备库和相关救灾物资代储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应急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局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 Ⅰ级响应
(1)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00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350户以上;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 Ⅱ级响应
(1)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50户以下。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4.3 Ⅲ级响应
(1)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4.4 Ⅳ级响应
(1)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人或150户以上,800或250户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4.5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办事处减灾委迅速收集灾情信息向街道办事处和区减灾委报告,由区减灾委分析评估,决定启动何种级别响应。街道办事处减灾委根据上级的指示,按照相应的启动级别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4.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办事处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社区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 .物资保障
6.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6.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6.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供应预签约。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供应,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6.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
7 .社会动员保障
7.1 协助上级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2 办事处减灾委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按照区减灾委的要求制定相应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与《张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由办事处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联合编制,报办事处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体育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街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体育场街道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
(2)造成1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泄露或运输危化品槽(罐)车在城区、城郊人口相对密集区发生倾覆等,有可能发生泄露、扩散起火、爆炸、中毒,对周边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 (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办事处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辖区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对工作的领导,设立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所有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办事处主任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办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办事处各专业安委会成员和各社区书记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拟定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协调与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的决定。
6、协助上级政府启动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执行。
7、及时汇报并请求区政府启动超出我街道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预案。
2.2应急指挥部分组成员及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其成员分组职责如下:
1、综合宣传组,由宣传委员任组长,主要任务是:
(1)负责传达指挥部指令。
(2)负责与指挥部成员的联系,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与上级安监部门联系和信息的统计工作。
(4)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负责现场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6)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经批准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
2、抢险和治安保卫组,由分管城管副主任和武装部长任组长,主要任务是:
(1)负责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2)负责联系和抢救受害人员,安全转送伤员。
(3)负责组织群众撤离,指导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等工作。
(4)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秩序和疏散事故区域的无关人员。
(5)负责处置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治安突发事件和现场救援治安秩序。
3、事故现场调查处理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任组长,主要任务是:
(1)负责搜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资料以及证人证言。
(2)负责勘察危险有害物质的种类和事故波及范围。
(3)负责提出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上报有关材料。
(4)负责与区、市专家组配合完成专家组的相关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性评估。
4、卫生救护组,由分管卫生的副主任任组长,主要任务是:
(1)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2)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副主任任组长,主要任务是:
(1)负责协调和联系需要的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器材、供电、通信等急救物资。
(2)负责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及应急工作人员必备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3)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抚恤和安置。
(4)负责危险现场通信畅通。
(5)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
3.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
在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可采取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预防措施。
3.2监测
3.2.1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区应急局和区政府。
3.2.2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3.3预警
3.3.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镇办应急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3.3.2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应急局;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3.3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一响应队伍。
3.4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应急响应
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如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社区居委会以及相关单位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街道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5.3奖惩与责任追究
街道办事处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报警电话: 公安110、消防119、交通事故122、医疗急救120。
应急值班联系电话:3127000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街道办事处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重污染天气等的应对工作,按照张店区区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分别报告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区政府。针对不同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完善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支持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街道办事处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详见附件2),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应急工作部署,执行省、市、区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做好全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办事处安环站,办公室主任由安环站站长担任。
2.2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总指挥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安环站站长担任。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街道办事处安环站牵头,抽调事发地社区部分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街道办事处安环站牵头,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社区抽调人员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街道办事处安环站牵头。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等级监测方案;尽快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街道卫计办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街道办事处安环站牵头。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街道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街道综治办牵头。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事件调查组:由街道办事处安环站牵头,体育场派出所、各社区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专家组: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行政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由街道办事处安环站牵头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全街道办事处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
3.1.1.3 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街道办事处、各社区要建立完善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
3.1.2 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文件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各社区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 预防职责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组成部门和各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街道办事处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一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二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三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区政府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
蓝色预警(四级):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组织制作、发布,并报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局。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区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预警级别。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安环站报告相关信息。街道办事处安环站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向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街道办事处安环站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街道办事处安环站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街道办事处安环站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街道办事处安环站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镇办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政府要求,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1.2 分级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街道办事处安环站和有关部门报告。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实施应急监测、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污染处置措施
(1)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根据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以及不同类型的水污染事件特点等,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对已外溢的污染物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应急处置废水引发二次污染。重点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安全。涉及饮用水污染的,城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群众必要的生活用水。相关部门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直至解除应急状态。
(2)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查找定位并尽可能消除污染源,并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事件特点等,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明确是否应疏散周边群众,制定科学、有效的污染消除措施,直至事发地大气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解除应急状态。
(3)土壤污染处置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处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危险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危险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查找定位泄漏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反应特性和危害信息以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确定危害范围、程度和人员疏散方式,明确现场处置注意事项,如严禁烟火、防毒防爆、进入现场方式等。应迅速采取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修补和堵塞泄漏容器等措施,制止或延缓化学品持续泄漏。采取覆盖、收容、稀释、化学处理等措施对已泄露的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严防引发二次污染。将收集到的泄露化学品、被污染水、覆盖物及其他处置物资,统一运送到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后,解除应急状态。
4.2.4 环境应急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在应急环境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指挥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较大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6 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指挥部组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时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区政府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街道办事处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
6.1 队伍保障
指挥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辖区骨干企业建设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6.2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政府分级负担。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指挥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设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指挥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6.5 通信保障
各通信运营企业,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7 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 宣传和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教育。预案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6.8.2 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演练应邀请专家参与,充分发挥应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7.2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表扬。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3 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授权街道办事处安环站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2:《体育场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
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 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 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
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2: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一、总指挥:街道党工委书记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二、副总指挥:街道办事处环保工作分管领导
三、办公室主任:街道办事处安环站站长
四、组成部门及其职责:
宣传部:负责组织应急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
经发办: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紧急调度。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体育场派出所: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犯罪案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助事发地社区或有关部门疏散人员;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财政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加大对环境应急支持力度。 街道办事处人社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安环站: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 城管办:负责配合涉及燃气热力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安环站: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指挥部;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组织或配合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城管办: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
卫计办: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医疗机构救治伤员情况信息。
安环站: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评估工作。
体育场市场监管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恶劣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体育场辖区应由体育场办事处处置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恶劣天气灾害预警防范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恶劣天气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把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提高社会抵御灾害风险能力。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气象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高度重视减轻气象灾害风险,充分发挥气象预报预警作为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由体育场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区、企业。建立恶劣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恶劣天气处置体系。
坚持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恶劣天气处置应对体制,实现恶劣天气应对的社会化。
2 运行机制
2.1 镇办恶劣天气灾害预警防范指挥机制
镇办参照本预案,组织建立健全恶劣天气灾害预警防范指挥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灾害预警发布、灾情处置救援、受灾人员安置以及灾情信息统计上报。
3 监测预警
根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办事处安环站负责联系气象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和制度;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会商分析,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气候趋势预测;整合气象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气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4 预警发布与传播
市气象部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形式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一般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严重程度依次加重,蓝色预警信号为最低级别,红色预警信号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防御指南和发布单位等。
办事处安环站应当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社会传播的有关工作。预警信号传播工作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执行。
办事处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宣传手段,创新媒体传播方式,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有效措施,引导社会舆论。
5 预警联动防范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常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预警,联动防范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根据市区气象部门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办事处安环站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实际需要。体育场办事处组织指导辖区应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办事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不同气象灾害分类防范。
5.1 分类防范
5.1.1 台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台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办事处启动防汛、防台风、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
办事处安环站协调区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办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安环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台风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体育场派出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城管中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受灾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配合交警中队实施严格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及其他与职责相关的防台风抢险工作。
经发办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的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行业职责。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台风及国有林场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办事处市场监管所负责组织对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负责组织对全区防台风各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安环站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台风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城管中队负责督促查处擅自占用河道、棚盖河道的违法行为,清理拆除河道乱搭建临时设施,负责户外广告牌的防台风安全;负责城区主次干道抢险调度指导;负责城市防台风期间的应急资金筹备和调度使用。
规建办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社事办负责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民政办开展社会福利机构的防台风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网格区域划分,排查辖区内流浪人员,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安环站负责抢险、应急救援和救灾任务,协助群众安全转移,紧急救援受困人员,抢通受阻道路。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2 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防汛、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安环站协调区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办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安环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办暴雨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体育场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城管中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受灾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配合交警中队实施严格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及其他与职责相关的防暴雨抢险工作。
经发办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体育场市场监管所负责组织对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负责组织对全区防汛各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规建办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暴雨及国有林场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安环站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汛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指导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
城管中队负责督促查处擅自占用河道、棚盖河道的违法行为,清理拆除河道乱搭建临时设施,保证城市行洪畅通安全,负责户外广告牌的防汛安全;负责城区主次干道抢险调度指导;负责城市防汛期间的应急资金筹备和调度使用。指导、监督城区排水防涝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园林防汛工作。
规建办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重要水利工程调度、推进和监管等;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防洪会商。
社事办负责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安环站负责抢险、应急救援和救灾任务,协助群众安全转移,紧急救援受困人员,抢通受阻道路。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5.1.3 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部门、单位供暖、供电、供水等相关应急预案。
安环站协调市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办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安环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暴雪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体育场派出所加强辖区内巡逻,及时处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规建办负责加强冰雪天气交通管理和疏导,组织清理交通事故车辆,并根据路况对陡坡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或限速行驶。
经发办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规建办组织专业队伍开展辖区社区生活区内、背街小巷的清雪除冰工作。
办事处市场监管所扎实做好稳产保供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规建办组织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大对建筑工地的巡查,重点对深基坑、起重机械、临建设施、燃气管道、供热管道等重点部位开展隐患排查。
社事办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开展景区及其出入口除雪清冰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社事办负责医疗救助的协调、上报工作,确保因灾受伤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
民政办加强对脆弱人群的关怀、帮助,按照网格区域划分,加大对火车站、汽车站、公园等场所的巡查力度,及时开展社会福利机构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针对辖区内的流浪人员,采取救助措施。
安环站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加大对劳务市场等聚集场所的巡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务工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条件。
规建办在暴雪来临前后,对小区内易倒伏树木进行修剪、加固,对危险行道树进行清理移植,排除安全隐患。
规建办负责组织和指导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规建办负责协调市水利局落实主城区供水防冻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5.1.4 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供暖、供电、供水等相关应急预案。
安环站协调区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办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安环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寒潮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体育场派出所加强辖区内巡逻,及时处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经发办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办事处市场监管所扎实做好稳产保供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规建办组织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寒、防冻措施,加大对建筑工地的巡查,重点对深基坑、起重机械、临建设施、燃气管道、供热管道等重点部位开展隐患排查。
城管中队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社事办负责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民政办加强对脆弱人群的关怀、帮助,按照网格区域划分,加大对火车站、汽车站、公园等场所的巡查力度,及时开展社会福利机构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针对辖区内的流浪人员,采取救助措施。
安环站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加大对劳务市场等劳工聚集场所的巡查力度,加强对脆弱人群的关怀、帮助。
规建办负责协调市水利局落实主城区供水防冻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5.1.5 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安环站协调区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办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安环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大风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规建办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加大对建筑工地的巡查,重点对深基坑、起重机械、临建设施、燃气管道等重点部位开展隐患排查,必要时停止作业。
城管中队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社事办负责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安环站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6 沙尘暴
根据部门职责和沙尘暴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安环站协调区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办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协调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做好路面除尘清洁工作。
安环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社事办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安环站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沙尘暴防御和应对工作。
5.1.7 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防暑降温、城市运行保障等相关应急预案。
安环站协调区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办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安环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办高温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体育场派出所加强辖区内巡逻,及时处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规建办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社事办对旅游景点、星级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社事办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加强高温、辐射热伤害的知识普及宣传力度。
规建办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室外作业活动措施落实情况,核查高温补贴发放情况。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8 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防雷电等相关应急预案。
安环站协调区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办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环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办雷电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经发办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规建办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社事办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安环站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5.1.9 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冰雹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人工影响天气、防雹等相关应急预案。
安环站协调区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办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安环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冰雹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体育场市场监管所扎实做好稳产保供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社事办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安环站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0 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安环站协调区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办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安环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霜冻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经发办协调保障煤电油气供应,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体育场市场监管所扎实做好稳产保供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1 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安环站协调区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督导全办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安全防护;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安环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大雾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地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体育场派出所加强辖区内巡逻,及时处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安环站对大雾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2 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区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陆路交通、城市运行保障等相关应急预案。
安环站协调区气象局做好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会商研判,指导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化防范应对措施。因极端恶劣天气影响安全生产的,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安环站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道路结冰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衔接各级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体育场派出所加强辖区内巡逻,及时处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体育场市场监管所扎实做好稳产保供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规建办协调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的除冰工作,根据冰冻情况开展人工除冰、机械除冰、融雪剂除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冰。
安环站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巡查巡防,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5.2 预警科普
(一)办事处应当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三)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恶劣天气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办事处安环站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附则
名词术语
台风(热带风暴)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落在地面上、直径大于0.5厘米的冰粒子。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在地面温度低于0℃时,道路上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会对交通造成危害。
附件: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附件:
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一、台风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3.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4.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
1.预计本市市区(城区范围,下同)2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含区,下同)达到了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市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市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含1个,下同)指标站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继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三、暴雪
1.预计本市市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雪蓝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市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雪黄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市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雪橙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暴雪红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四、寒潮
1.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五、大风
1.预计本市市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市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风黄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六、沙尘暴
1.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七、高温
1.本市30%以上指标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2.本市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3.本市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八、雷电
1.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九、冰雹
1.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十、霜冻
霜冻预警信号一般在每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9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制作发布。
1.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大雾
1.预计本市市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雾黄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市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雾橙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本市30%以上所辖县达到了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标准,市气象局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十二、道路结冰
1.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 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淄博市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张店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体育场街道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街道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各社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负责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好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工作。一般工作要服从应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应对粮食应急工作合力。
1.3.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3.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迅速反应、采取措施,依法报告有关情况,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切实有效。
1.4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级。
2 应急机构和职责
2.1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街道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协工作室主任王颖任总指挥。经发办、综治办、应急办、社事办等委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2.2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2.2.1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负责辖区内应急粮食供应场所的秩序维护,稳定辖区群众情绪,保障应急粮食的有序供应和应急救灾物资的发放。并对辖区内承担应急加工、供应任务的企业和零售网点,提供服务或便利条件。
2.其他有关部门在街道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4 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鉴于粮食突发事件的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快,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3 市场监测
3.1市场监测
街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加强对辖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做到信息互通,随时掌握粮食市场动态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和区级对口部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实现共享,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预警。
3.2应急报告
街道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及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下级相关部门上报情况,并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区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气象、生物等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粮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等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
4.1应急响应程序
在监测、收集、接收到粮食突发事件信息时,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报分管领导,并通过应急联动机制召开有关会议,准确分析判断突发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对超出街道能力的粮食应急状态,一是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实施防控,尽最大能力干预粮食市场,稳定社会情绪;二是立即向区主管部门汇报。
4.2信息报告制度
4.2.1信息报告主体。信息报告责任主体:粮食安全突发事件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镇、街道或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镇、街道既是信息报告责任主体,也是受理当地相关信息主体,要提高粮食安全敏感性,发现不良倾向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政府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受理报告和向区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镇、街道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
4.2.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到情况报告的街道办事处要在45分钟内经现场核实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力争 10 分钟之内电话报告,半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到报告后,对粮食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初步判定,半小时内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较大和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在 1.5 小时以内报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明显超出区级储备实力的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分别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市主管部门报告,报至市政府的时间须在事发后 1.5 小时之内(力争在 20 分钟内电话报告、45 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情况下,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区政府及区发展和改革局。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事件、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2.3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警报发布情况、群众疏散地、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事故报告电话: 3120768。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淄博市消防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发展成为较大及以上火灾或者导致其他较大及以上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
1.3.1 较大火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3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1.4.2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各单位资源共享、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1.4.3 逐级负责,妥善处置。在各级指挥员的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
1.5 分级应对
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属地街道办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并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超出我区应对能力的火灾事故,请求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 体育场街道办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消防的街道领导担任。成员由街道安环办、党政办、体育场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规建办、党建办、计生办、经发办、张店供电中心、张店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潘南路中队负责人组成。
2.1.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潘南路中队,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事宜。区消防救援大队潘南路中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2.1.3 指挥部工作组
(l)灭火抢险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潘南路中队牵头,体育场派出所、街道安环办、张店供电中心、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现场警戒组。由体育场派出所牵头,区交通局、张店交警大队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3)应急保障组。由街道安环办牵头,体育场派出所、财政所、规建办、安环办、计生办、区消防救援大队潘南路中队、张店供电中心、专家组、火灾事故发生地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4)新闻宣传组。由街道宣传办牵头,相关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5)事故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体育场派出所、安环办和相关部门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街道政府、体育场派出所、街道民政办、安环办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2.2工作职责
2.2.1 街道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处置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2)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救援。
(3)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4)请示区政府启动区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对。
2.2.2 街道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3)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未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4)对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分析、处理和上报。
2.2.3 各工作组职责
(1)灭火抢险组。负责制定具体作战方案,组织指挥现场扑救、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墨尔本城预测比分。
(2)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应急保障组。负责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和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和做好救援人员医疗保障;监测分析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建议;实时监测事故发生地气象情况,做好因恶劣天气引发灭火救援次生灾害的预判预警;保障灭火救援处置经费、供水、电力供应和切断、应急公网通信;未火灾处置提供建筑、化工等专业技术支持。
(4)新闻宣传组。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进展情况,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根据指挥部统一安排,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新闻报道,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媒体记者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5)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分析查清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6)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等事宜。
3 应急响应
3.1 先期处置
区消防救援大队潘南路中队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迅速调度扑救力量的同时,应立即向街道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区消防救援大队潘南路中队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2 信息报告
3.2.1报告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大队潘南路中队。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1)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潘南路中队应及时向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政府值班室报告;街道办立即核实并在60分钟内向区政府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世间以及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火灾事件,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潘南路中队应迅速核实,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做好信息报告工作,逐级上报到区政府的时间距事发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电话:
消防火警电话:119;
街道办值班电话:3127000;
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值班电话:2827087。
3.2.3 报告主要内容
突发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以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发展趋势、调动的救援力量、现场灭火救援情况、准备采取的措施等。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要随时上报。
3.3 启动响应
街道办事处接到突发火灾事故报告后,核实突发火灾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确认属于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应启动应急响应实施救援。指挥部实体化运行,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全程值守。指挥部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4 应急处置
4.1 力量调集
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后,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火灾扑救的需要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场参与处置,各增援力量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带队,按照命令要求迅速到达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灭火救援工作。调派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超出区级消防救援力量控制能力范围的火灾事故,在听取区消防救援大队汇报和建议后,经区政府同意,视情报请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跨区域增援。
4.2 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援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况,准确迅速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开展行动,尽快处置火灾事故,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要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要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的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的特点、毗邻建筑的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的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的周边道路情况。
(2)根据现场的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排除若干个救人小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地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供水。
(5)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张店公安分局等部门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并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4.3 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影响,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并按程序组织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与火灾处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行动。
(1)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逾期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集聚健康的社会舆论。
4.4 应急结束
4.4.1 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4.4.2 火灾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
4.4.3 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街道、乡(镇)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社会救助、恢复重建、遗体安置、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
在指挥部事故调查组的基础上,由区政府组织区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尽快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3 评估认定
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装备物资保障
指挥部协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事发地街道、乡(镇)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救助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2 通信保障
工信部门协调有关通信公司采用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等多种技术手段确保现场通信联络畅通。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内部通信组网,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3 医疗卫生保障
指挥部调派卫生健康部门急救人员、车辆、设备到场,对火灾和事故处置中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和社会民众预防火灾意识和参与火灾处置的能力。
7.2 培训
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战演练,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区范围内的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练,以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对在处置火灾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的救援人员,按规定评残并落实相关待遇;对在应急救援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的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烈士。
8.2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街道办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9.1.2 预案更新
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规律和处置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3人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结构及职责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原则。
(一)设立街道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街道主要负责人、体育场派出所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分管负责人、张店交警大队中队长担任。成员由街道各委办、张店交警大队、体育场派出所、街道纪委监委、区消防救援大队潘南路中队、淄博市城际救援队等部门、单位组成。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张店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委办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指挥部下设6个组。
1、现场保卫、处置组:由体育场派出所、张店交警大队牵头,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及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
2、抢险救援组:由街道安环办牵头,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由街道计生办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4、后勤保障组:由街道党政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抢救物资、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5、善后工作组:由街道党政办牵头,街道相关委办、张店交警大队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舆情关注、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工作。
6、事故调查取证组:由街道主要负责人牵头,区应急局、张店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交通运输局、张店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区检察院、区法院负责人参加,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给予管制或财产冻结,协助国家或省、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张店交警大队值班人员应做好报案记录,并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由区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的,应立即按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维护秩序、人员疏散等工作。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录像和详细记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连续发生事故。
(三)张店交警大队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肇事驾驶员及单位或车主名称;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性质及发生原因;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通讯联络。街道党政办:3127000;张店公安分局指挥中心:2189100;张店交警大队指挥中心:2139057;区卫健局:2151109。
四、事故应急救援
(一)张店公安分局和张店交警大队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对肇事者和有关当事人采取监控保护措施,防止逃逸或发生意外。
(二)卫健部门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救援配合工作。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故,应立即通知市外事办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对外接待联系工作。
(四)根据事故抢险救援需要,由指挥部确定调集社会有关力量和驻张店部队的支持与援助。在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造成外国及港澳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有邀请或接待单位的,由邀请或接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应急安置处理;外国及港澳台旅游工作人员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旅游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安置处理。外事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事故抢救结束后,按程序结束各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震减灾法》《山东省抗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办事处安环站
2.1 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办事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街道安全应急工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社区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并组织信息发布与宣传;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对接区人武部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周边镇办、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派出慰问团等。
以上事项一般由指挥部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街道安环站。办公室主任由安环站站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承办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指挥部的部署要求;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卫健、消防、人防、气象、通信、煤炭、电力等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
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派出,在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任务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社区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和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
3.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指挥部领导、指导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镇办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
3.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下表)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工作主体
人员死亡(含失踪)N(单位:人)
紧急安置人员
地震烈度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N≥300
10万人以上
≥Ⅸ
M≥7.0级
Ⅰ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50≤N<300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Ⅶ~Ⅷ
6.0≤M<7.0
Ⅱ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较大地震灾害
10≤N<50
0.5万人以下
Ⅵ
5.0≤M<6.0
Ⅲ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
Ⅳ级响应
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4.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人武部、张店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政府根据市应急响应级别,迅速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长任指挥长,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办迅速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办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4.1.3 应急部署
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办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支援。
4.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安全生产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应急局负责与区人武部、驻地部队对接军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青岛西海岸直播入口。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镇办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人民防空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区工信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张店供电中心立即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各部门职能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区应急局协调市气象局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协助灾区镇办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对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监测。
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造成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
区发改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黄河决堤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按照地震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张店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张店公安分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港澳台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
区委统战部、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淄手续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办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应急局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向市红十字会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市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局积极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权限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1.5 镇办应急
灾区所在镇办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办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应急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人武部、张店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办迅速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镇办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3 应急部署
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保护重点目标。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区内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办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应急局按照有关救灾兵力调用规定,协调区人武部组织灾区附近驻地部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张店消防救援大队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2)医疗卫生救援。区卫健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指挥部派遣;会同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局指导镇办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区住建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镇办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教体局组织灾区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张店公安分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张店供电中心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区应急局协调市气象局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对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监测。
区水利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造成次生灾害的水库堤坝、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
(8)治安维护。张店公安分局指导灾区派出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等部门指导灾区镇办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区应急局积极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2.5 镇办应急
灾区镇办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区应急局提出建议,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当发生4.0≤M<4.5地震时,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当发生4.5≤M<5.0地震时,区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镇办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镇办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4.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办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区应急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4.3.3 应急部署
(1)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2)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协调相关救援队伍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3.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应急局按照有关救灾兵力调用规定,协调区人武部组织灾区附近驻淄部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区卫健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指挥部派遣;会同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局指导镇办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区住建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镇办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教体局指导灾区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淄博公司张店分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城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张店分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张店公安分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张店供电中心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区应急局协调市气象局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张店公安分局指导灾区派出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张店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等部门指导灾区镇办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区应急局积极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3.5 镇办应急
镇办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4.3.6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5.应急保障
5.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区应急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镇办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镇办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5.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以及镇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以及镇办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5.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5.5 应急避难场所
各镇办应制定并实施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方案,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6 技术系统
区应急局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市、区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区应急局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5.7 科技支撑
区应急局、区科技局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5.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旅、红十字会、融媒体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抗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抗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6.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6.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区内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后,区应急局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镇办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局。
区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镇办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6.2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镇办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区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镇办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办应当组织宣传、公安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6.4 邻区地震应急
与我区相邻的区县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办、区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区应急局备案。
7.2 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应按照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有关规定,对镇办以及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活动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调度、快速反应和妥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事件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预防人员伤亡和危害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减轻事故危害。
2、分级负责
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的单位领导为处置本区域大型活动事故的主体。根据事故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上报并及时启动本预案。
3、快速反应
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果断决策,快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注重科学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提高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活动事故处置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活动期间在活动场地及周边发生的所有突发事件。主要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设立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大型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决策指挥。
(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制定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决定或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信息发布时间、方式等。
3.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4.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一般以上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根据现场事态的严重程度,指挥协调基层和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赶赴事发地投入应急救援行动。
3、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5、全面掌握动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切实维护稳定。
6、研究解决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各应急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活动主办单位,先期进行处置。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大型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行动,同时迅速向集团工会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全力控制事态扩大,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2、信息报送与处理
大型活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型活动事故,应及时汇总情况,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办单位,活动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造成伤亡状况,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3、医疗卫生救援
总医院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
4、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和严重程度,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迅速有序地转移、疏散、撤离现场人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源头,防止事态扩大、人员伤亡增加;对受伤群众及时组织运送和救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处置行动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的后果,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行动实施后,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批准,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结束,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
7、后期处置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事件特点确定善后工作程序,成立善后工作小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善后工作小组专职处理人员安置与补偿、污染物的清理、社会求助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应急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等到善后工作事项。
8、总结报告
体育场街道办事处应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全面查清事件起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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